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轻型普通货车,由兴山县水月寺镇高岚村小学驶往村委会方向,途经高岚集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向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67mg/100ml。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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