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42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码为4331271987********,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乡**村**组,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0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醉酒驾驶粤SK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凤深大道从凤岗往雁田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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