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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红二线自家中往五花寨村卫生室行驶,驶至红二线47.8公里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样检测,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6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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