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暂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洪健浔,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H****号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新爵士KTV驶往临海市邵家渡街道船至村,1时38分许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新荣记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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