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8********,壮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现暂住玉环市**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沙门镇沿S226省道往沙门镇综合小区方向行驶,途经沙门镇张岙村村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送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不起诉人向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