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工业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南安市**镇**演艺城附近出发,往南安市**镇**工业区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镇**村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测试值为85mg/100ml。同日3时5分,泉州成功医院护士在现场抽取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血样并送检。同日,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1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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