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0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值为81mg/100ml,随即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向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