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21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XX镇XX村XX组XX号(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5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0日晚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7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南头镇南三公路东福北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8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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