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老屋场对门大田焚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共计12.57公顷(188.55亩),其中乔木幼龄林面积共2.5公顷(37.5亩),未成林造林面积共10.07公顷(151.05亩),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150932.5元。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失火山林所有权人签订补植树苗协议并取得失火山林所有权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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