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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科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新苑**栋**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街**号**幢**单元**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楼雄翔,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4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橡树林酒店罗马假日店将酒店内的电脑显示器损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镇派出所民警姜某某、刘某某依法前往处置该警情。当日0时25分许,在橡树林酒店罗马假日店对面公路边,民警姜某某、刘某某依法口头传唤向某某配合调查,向某某拒不配合,不断用言语辱骂民警,后冲向民警刘某某,被其朋友拉回,之后向某某又准备冲向姜某某,姜某某遂采用辣椒水将其制服在地上。

当日,海棠溪派出所民警来到南坪镇派出所将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传唤至海棠溪派出所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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