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外号“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邵阳县人,住邵阳县**街信用社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11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及朱某某、蒋某某、朱某甲、赵某某、向某某、刘某某、甘某某、毛某某、杨某乙、肖某某、杨某甲、唐某某、朱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下花桥镇又兴村、罗城乡黑冲水库等地段开设赌场,从中获的数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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