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8日至1月9日期间,同案犯皇某某租用同案犯孙某某的位于北仑区**街道**号的棋牌室,伙同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及王某某、朱某某等在该棋牌室,为陈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等二十余人提供“二八杠”形式的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中孙某某将自己棋牌室提供给皇某某开设赌场使用,从中牟取台费;王某某和朱某某介绍赌客到皇某某的赌场赌博,皇某某承诺给予其二人好处;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赌场内帮忙收取水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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