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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012,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30日13时许,吉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通过匿名举报来到覃某某家一楼门面的赌博场,将该赌博场服务员彭某某(负责上下分和收赔钱)及正在赌博的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石某甲、张某某、石某乙、石某丙等人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赌博工具飞禽走兽赌博机两台。2019年5月5日向某某来我局投案自首后主动交代:2017年1月初,向某某伙同“来某某”在吉首市**社区**巷子**宾馆后面覃某某民房一楼的门面内开设“飞禽走兽”赌博场。由“来某某”出赌博机和技术占30%股份,向某某出10000元驱动资金占70%股份,又聘请彭某某和“啊俊”当服务员负责上下分,每天开100元工资,聘请“小李”负责赌场的管理和赌博机的维修,每个月开300元的工资。该赌场自2017年1月份开业后,断断续续的开到2017年3月30日被抓,在这区间该赌场营业额达16000元左右,非法所得达8000元左右,盈利为负4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本案所扣押赌资5160元已依法上缴至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2020年3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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