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镇**巷**号**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传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初,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南部县招募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期间,向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等人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对用于赌场对赌客进行输赢分数统计的软件进行安装和测试,为赌场购买电脑设备等,并提供自己的微信号进行软件登录和收取赌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