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现住龙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某天,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明知是盗窃车辆,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仍以人民币12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在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辆蓝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867.50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宣价(刑)认定字〔2020〕23号宣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6.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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