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村**栋**单元**号,现住**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30日该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住户向某乙、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向某乙父亲)、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与楼下**室住户李某甲及被害人冯某某(李某甲前夫)因房屋装修漏水的问题引发口角,双方约定当日20时许到楼下解决问题。随后,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及其女儿向某乙、女婿刘某某三人在电梯中与被害人冯某某及李某乙(冯某某前岳父)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到一楼大厅后,冯某某前妻李某甲和该楼楼长杨某某为防止事态恶化对双方进行劝解过程中,向某甲一方继续辱骂冯某某,冯某某上前踢了向某甲一脚,向某甲随后上前挥拳打击冯某某的头、面部,刘某某也上前对冯某某进行殴打,后双方被拉开。一楼住户汪某某出来查看情况后拨打了110、120。在110、120工作人员到来之前,刘某某因手部不适与向某甲、向某乙乘坐杨某某的车先行去了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就诊,后被害人冯某某被赶来的120急救车送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经司法鉴定:冯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0日,向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对自己故意伤人的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向某甲、刘某某与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冯某某医疗费及其他各种费用51000元,取得了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微信截图、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提取笔录、常德市第一中医院院前急救记录单诊及门诊病例复印件、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汪某某、林某某、肖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向某乙、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广德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130号】;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矛盾,犯罪嫌疑人向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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