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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其儿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街道东风渠绿岛公园内跑步时,与正在跑步的被害人廖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向某某与廖某某、王某某发生抓扯打斗,打斗过程中向某某将廖某某左眼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向某某右小腿被廖盛露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2020年10月19日向某某赔偿廖某某损失,取得廖某某的谅解。2020年10月27日向某某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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