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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号,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 722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他人的邀集下参与了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南长沙组织的敲诈勒索犯罪集团,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在网上利用“色播”引诱他人裸聊,并拍摄被害人的裸聊视频进行敲诈勒索的活动,在敲诈勒索犯罪集团中起着次要作用,是从犯,并分得赃款33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向某某不起诉。

对违法所得3300元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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