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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性别:**,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9********,**族,****,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街**路**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1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路过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安置房**栋*单元东侧公路,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贵DX****号白色斯柯达轿车驾驶室储物箱内23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4月30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巡逻中对向某某进行盘查,向某某对其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5月7日,石某某收到向某某家属赔偿款人民币2850元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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