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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1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赌博行为,于2019年4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10月20日、12月26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自2017年5月以来,相继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在武陵区**大道从他人手中转让两休闲场所,交由其姐向荣(已起诉)开设**养生会和**养生会所,自2018年10月份起组织组织失足妇女在该场所内以238元手淫、398元口淫的方式进行卖淫活动,其与失足少女以口淫一次提取嫖资178元-198元,手淫一次提取嫖资118元-138元的方式进行获利,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与其姐向荣约定其每月获利占股30%。**养生会所以每月四千元的工资聘请嫌疑人张某某(已起诉)负责收银记账、对场所内的“技师”进行考勤,并在店内望风,另以每月二千五百元的工资聘请嫌疑人杨某某(已起诉)在店内负责接待,嫌疑人杨海莲以每介绍一名嫖客提成二十元,每接待一名嫖客提成三元方式提成获利,其中**休闲会所被查获时当场扣押该店内2019年3月份、6月份记账单,根据记账单显示该场所两个月内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获利分别为347888元、385628元,组织卖淫次数达千次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具有协助组织“**养生会所”卖淫行为,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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