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环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乡**村**组。2018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夹)诉字[2019]0016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6日退回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二次,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5日至7日间,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受邓某某邀约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石门县**街道**组“某某”山林、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某坡”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共猎获猪獾2头、野兔2只,除一腿猪獾肉(2.8斤)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外,其余全部被曾某某、邓某某等人食用。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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