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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街**号。因犯行贿罪2010年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陈某某,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同年9月27日、1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1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向大关县林业局申请采伐位于大关县木杆镇甘顶村**片区其所有或经营的全部林木,获准于9月25日至11月25日采伐林木蓄积830.12立方米。同年9月27日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以71.8万元的价格将全部林木出售给姚某某,并负责有关审批,于同年12月14日补签合同。向某某安排护林员陈某某指定边界后,姚某某组织工人进行采伐。因批准时限较短,向某某于2017年11月按要求找到木杆林业站,站长刘某某代为书写延期申请并签字盖章后由向某某递交大关县林业局林政股。后向某某要求姚某某春节(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砍伐,实际砍伐至2018年2月9日。采伐地块向某某在采伐后全部补植补造了筇竹。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也自愿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超批准期限砍伐林木数量不清,超批准范围砍伐存在争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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