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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伐林木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于2020年10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岑某某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9日叫向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李某、刘某某盗伐贵州省龙里县中坝村谷革组树子6棵,经龙里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岑某某盗伐的树种为梓木树,林木蓄积5.1161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向某某、岑某某已向林业部门申请补植扶绿。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申请补植扶绿,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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