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铁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建筑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马亚兰,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伙同向某某、吴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物流中心货9线4库盗窃铜卡16三通1件,后销赃给张某某。经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卡16三通价值人民币2625元。
2021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成都北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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