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5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街乡**村**庄组**号,现住桑植县**街乡**村**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在桑植县***乡***村,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王某某修车店外,两次盗窃废旧铁制品;在唐某某车行外,盗窃一台废旧摩托车发动机。随后,向某某将盗窃物品卖到***镇**工业园兴***资源回收站,共得赃款人民币600余元。2020年9月9日,经桑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合理价值为人民币1557.60元。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进行了赔偿,两被害人均对向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557.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给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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