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借给同案人向某甲使用,后将自己办的深圳农商银行卡挂失取走里面的现金100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向某甲1000余元,剩余的9000余元钱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非法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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