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3〕20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56********,*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将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存放在万州区白土镇福意超市附近河道工地的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长1.04米)约60根拿回家。
2022年7月12日至14日期间,向某某将**劳务公司存放在万州区白土镇紫竹园KTV门口工地的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长1.04米)约52根、长方形盘圆箍筋(直径8毫米、45厘米×24.5厘米)51个拿回家。
2022年7月15日,向某某在万州区白土镇旧广场公共厕所附近,将万州区白土镇政府污水管网工程换下的的球磨铸铁井盖(重19.8公斤)拿回家。
经重庆市万州区发展改革服务中心认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3元。
2022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向某某家查获全部涉案物品并发还了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5.重庆市万州区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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