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村**号**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公司”)打着消费全返的幌子,通过设立复杂的积分转换规则,掩饰其“复式计酬”分配利润的形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2015 年11月,白某某(已判决)发起成立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段时间负责重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传销组织在重庆的发展壮大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一段时间内担任重庆**公司的**,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传销组织在重庆的发展壮大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本案中,重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能够证实重庆**公司的运行模式即广东**公司的运行模式,重庆**公司的组成人员均系向广东**公司缴纳相应费用后成为该公司的代理。重庆**公司主要负责宣传广东**公司的传销模式,吸纳更多人员成为广东**公司的会员。虽然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份在重庆**公司的担任过临时负责人,但不能就此认定其在**传销活动中系发起、策划人员;第二,本案中重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向某某曾担任重庆**公司的临时负责人,但对向某某的工作内容仅能笼统证明负责管理重庆**公司,未能证实向某某在此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有无实质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工作职责;第三,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及函件证实,向某某的会员号“向某某0219”,其所在层级为28层,下线层级有4层,直接下线人数9个,下线总人数19个,其中普通会员15个,铂钻会员4个。从向某某在传销活动中所在的层级、发展的人数不能认定其对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其他关键作用。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向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17日
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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