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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将学员林某某、卢某某、邓某某介绍给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提供作弊设备安排人员帮助上述人员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其中刘某某带林某某到**交警大队预约考试时,因林某某有前科未成功。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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