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3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1月28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2日,湖北**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工程预款人民币50000元;2017年7月,将公司按劳务用工合同上配给其使用的二手蒙迪欧轿车,未经公司允许将该车变卖人民币39000元拒不归还给公司。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轿车价格为人民币5620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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