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公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绰号向某乙),男,四川省绵阳市人,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3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卓兴华,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6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0年11月25日21时许,李某甲(已判刑)和李某乙(已判刑)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四海茶楼”找张某某索要欠款,被张某某等人打伤。后李某乙电话邀约梁某某(已劳教)、杨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已判刑)、孙某某(已判刑)、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到绵阳市王子大酒店更换李某乙的三菱越野车,后由李某甲驾驶该车和李某乙、梁某某等人到“四海茶楼”外和何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等人汇合。其中吴某某为了斗殴事先携带了火药枪,并通过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准备了菜刀、砍刀等器械。当见到张某某等人从四海茶楼内出来时,梁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人持火药枪、西瓜刀、钢棒等械具冲上去和张某某等人发生械斗。其中吴某某手持火药枪追撵张某某等人。在张某某被追打至西山路南段路口时,张某某使用仿真“五四式”手枪击中何某某腹部。吴某某见状立即使用手中火药枪向张某某开枪,但未打响。后吴某某等人见张某某枪内子弹打完,便又持刀追撵张某某。李某甲见状驾车将跑至西山路南段的张某某撞倒在一废品收购店门内的一货车下面,后搭乘吴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张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外伤致小脑扁桃体休疝死亡。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绵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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