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左右,被起诉人向某某在明知自己并非绵竹县水泥厂员工的情况下,通过曾福明(另案处理)帮其伪造了一套绵竹县水泥厂的员工档案资料在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10617.4元人民币。案发后,向某某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全额退赔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