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鹤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暂住鹤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鹤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2日至6月12日;自2020年7月2日至8月2日)。
鹤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等处发布有大量一次性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陈某某、易某某看到信息后,分别通过微信向向某某购买口罩,并支付给向某某口罩款共计人民币8320元,向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是否虚构有口罩售卖的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涉案人民币8320元均被鹤峰县公安局扣押,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某、易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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