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汉寿县岩汪湖镇龙口村**组,住汉寿县**街道**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6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日至12月6日、2020年1月20日至2月18日)。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先后三次从毒贩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与吸毒人员屠某某共同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代购毒品中牟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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