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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桑植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自己的挖机在桑植县**镇**村**组修桥,在挖机转向过程中未注意到正在做小工的被害人夏某某,挖机尾部挤压到了夏某某,并致使其受伤,随后向某某等人开车将夏某某送往医院,夏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夏某某符合挖机挤压致死特征。双方现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合意,死者家属同意谅解向某某。向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21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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