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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化名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1197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同案人胡某某、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审查期间,依法退回补充审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市黄埔区**村**路**安装厂旁地块有**经济合作社历史形成采石场,俗称“*甲石场”;1981年为建设广汕路,广州市白云区交通局公路工程公司在临近*甲石场处的**经济社地块开办了采石场,俗称“*乙石场”,并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1995年两石场因政策原因同时关闭;2000年10月8日,*乙石场被划分入广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并于2016年2月17日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登记坐落地点为:萝岗区**村*甲石场,以下简称“**村*甲石场”)。

2013年,广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负责长平村*甲石场的开发、经营,2013年1月8日**公司与广州市原萝岗区萝岗街**经济联合社(以下称**联社)签订《承包协议书》,由**公司将长平村*甲石场地块64.8亩土地承包给**联社使用。2013年3月8日,同案人胡某某等人与**联社签订《承包协议书》,承租长平村*甲石场地块用于对外出租。

同案人胡某某承租该地块后,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对石场地块进行平整后向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万某某等人出租。2013年4月1日,同案人胡某某将石场部分地块租赁给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作存放建筑机械之用;2013年6月15日,同案人胡某某又将部分地块租给社会人员万某某用于堆放塔机材料、制造塔机配重等。2013年8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又向原**经济一社租用*甲石场地块。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万某某在租赁涉案地块期间,将建筑机械等生产设备堆放在租用地块上,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还将部分地块转租给他人堆放机械设备,并指使员工或雇佣他人在租用地块上摆放集装箱房和建简易板房,在简易板房四周铺填水泥等。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万某某在涉案地块堆放建筑机械以及转租给他人堆放机械的行为共占用涉案现场地块65.43亩(包括*甲石场部分地块、长平村*甲石场部分地块),其中长平村*甲石场不动产产权证范围产权证范围外32.29亩。

2019年9月12日,经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涉案的黄埔区**路**安装厂旁4.05公顷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整为非林地。经鉴定,在调整为非林地红线范围外被占用林地6.93亩,均为一般公益林(地),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地块在被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同案人胡某某占用前已经恢复至符合林业种植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同案人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向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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