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三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单位:都江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诉讼代表人胡某某,住所地都江堰市**道**大厦**楼。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都江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梓科,四川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都江堰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都江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 2009年7月,**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2011年,向某某经营的都江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始运营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的“**”项目,过程中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 年 9 月将“**”项目更名为“国际温泉度假中心”,并在成都市设立办事处,后向某某组织、安排第三方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话、传单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投资“国际温泉度假中心”可以按季度获得高额回报,到期后可以选择返本或竞拍度假中心房屋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截止 2016 年3 月,**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8219879.4 元,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都江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陆续清退集资群众款项共计3700余万元,剩余70余万元集资款因客观原因暂无法清退,**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相关款项交由公安机关予以冻结,后期依法返还集资群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经清退集资款项的群众对**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都江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都江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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