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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拘禁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9********,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初级中学教师,四川省旺苍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初级中学校。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14日补查重报;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9日补查重报。于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侯某某先后多次以15%至20%的月息在何某某(起诉)、向某乙(起诉)等人处借款。2016年9月29日晚,刘某某(起诉)在东河镇凤凰梁老工行处遇见侯某某,便通知董某某(起诉)、向某乙到场,董某某电话请示何某某,何某某指示按放高利贷行规处理。刘某某、董某某、向某乙将侯某某强行带上车,没收其手机、钱包、现金、银行卡等物品,向其索债。侯某某无力偿还,三人将侯某某带至旺苍县南阳山公路边,威逼其将利息、罚息、跑路费等写成5万元的借条,之后又将侯某某带至旺苍县城**酒店,董某某开房后,安排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在**酒店看守侯某某,不让其离开。次日,董某某、向某乙、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继续控制侯某某,逼其找亲戚借钱还债,当晚将侯某某带至旺苍县城**酒店,由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继续看守。之后10月1日至10月9日,董某某、向某乙、刘某某三人将侯某某先后控制在旺苍县城**酒店、**宾馆、**商务宾馆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索取债务,致其出现精神不振、小便失禁、头撞窗户自杀等迹象。10月9日下午,在侯某某亲属托人说情后,董某某等人才让侯某某亲属将其接走。10月11日侯某某入院治疗,诊断为偏执性精神分裂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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