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Z9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66********,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住甘孜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经甘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3日被甘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我院对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续保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甘孜县四通达乡村民向某某向甘孜县四通达乡派出所上交小口径运动步枪,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涉案枪支进行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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