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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50********,土家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使用自制的渔具“虾笼”,在清江**库区本县**镇**村水域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2020年7月9日凌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清江**库区**村水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时,被本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扣押 “虾笼”185个,渔获物1.5公斤(青虾1.3公斤,杂鱼0.2公斤)。经本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使用的捕捞工具是禁止的渔具,捕捞时间系禁渔期间。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作案时已年近七十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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