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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7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溆浦县江口镇银珍电站坝下“滩头”河里,使用三层刺网捕捞水产品。当晚21时许,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及其非法捕捞的渔具2副、非法捕获的渔获物3尾,重211克。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捕捞的水域为禁渔区,捕鱼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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