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2002********,侗族,职高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会同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会同县人民政府施行《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知》。2020年7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借用邻居梁新屋自制式的电鱼设备(蓄电池、加压器、放电杆、捞鱼杆)去电鱼。之后,向某某在会同县**镇**村“进溪”溪中使用电鱼设备非法电鱼,非法电获黄鳝一条(重约15克)、螃蟹一只(重约20克)。此时,向某某在电鱼过程中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和会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向某某使用电鱼作业,属于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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