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5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百度贴吧得知广西桂林有卖家欲出售一只黄冠亚马逊鹦鹉后,邀约颜某某(另作处理)一同驾车前往广西桂林收购该鹦鹉,由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其川BX****轿车在桂林高速路出口附近以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黄冠亚马逊鹦鹉并运回四川绵阳。
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欲出售从广西桂林收购的黄冠亚马逊鹦鹉,通过介绍人周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成都一买家,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德阳南高速路出口附近以现金1.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黄冠亚马逊鹦鹉出售,并向周某某支付介绍费人民币3000元。
经鉴定,上述鹦鹉系黄冠亚马逊鹦鹉,原产于南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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