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街道**街**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案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认识,并得知向某某是从曲靖过来的老板,就跟向某某诉说自己签订的烤烟种植任务数和实际种植数相差巨大的情况。后向某某与陈某甲商量,由向某某到曲靖市收购初烤烟叶运往景谷县**镇,然后由陈某甲负责在景谷县**镇接应后拿到烟站交售冲抵自己的合同任务数,卖烟叶所得款归向某某,向某某向陈某甲支付每公斤初烤烟叶1元的费用。2014年7月12日,向某某收购了一车初烤烟叶运往景谷县,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接到拉烟的货车后,在前引路带到**镇罗某某家,准备下货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派出所民警将拉运初烤烟叶的货车查获。经称量,涉案的初烤烟叶净重15.8吨,经物价部门认定,初烤烟叶价格为人民币68477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动到景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检测报告、检查笔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证人刘某某、徐某某、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