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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怀化市溆浦县**镇**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5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军,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9日至5月23日、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福建省**县与方某某(已不起诉)、罗某某(已不起诉)达成买卖烟丝的意向,方某某、罗某某愿意共同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处收购烟丝。2017年9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以6000元从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手中购得制烟丝用的切丝机、烘炒机,随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将切丝机、烘炒机运至湖南省**县。2017年12月左右,向某某在湖北省恩施市**乡**村建立烟丝加工厂,安排李某甲(已不起诉)开车将切丝机、烘炒机从湖南省**县**加工厂。之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湖北省恩施市**收购烟叶,由李某甲将收购的烟叶运送至烟丝加工厂加工成烟丝。2018年12月份,向某某先将切好的烟丝样品发给方某某、罗某某,试抽样品后,方某某、罗某某愿意根据烟丝的质量以每斤14元至16元价格从向某某处收购烟丝。

2018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安排李某甲将货车司机范某甲接至家中并将烟丝装入范某甲的货车。之后,由范某甲将装好的烟丝运至广东省汕头市,当日14时许,范某甲将车驶至湖北省恩施市**县**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娄底市公安局扣押烟丝6120千克,价值171360元。

2018年12月22日15时许,娄底市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怀化市**保险公司内将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烟丝的照片;2.户籍证明;3.证人方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范某乙、李某乙、范某甲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李某甲、方某某、罗某某的辨认笔录;6.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娄底市烟草专卖局接收清单、称量笔录、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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