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住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34分许,向某甲驾驶牌号为湘******号小型轿车驶入溆浦收费站,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速交警查获。经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
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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