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绰号向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现住铜仁市碧江区**房。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4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持C1类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J****号小型轿车从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往碧江区东门桥方向行驶至东门桥灯控路口南200米处时,与刘兵驾驶的贵DK****号小型轿车相刮擦;接警后,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对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45mg/100mg。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向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17.54mg/100mg。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明知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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