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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失火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林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5********,汉族,小学,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向某甲雇请十余人来到其位于“陡冲漕”的承包山中炼山,向某甲在简易公路边用一次性塑料打火机在一堆干枯的树枝处点火,由于当天气温较高,且山中风势较大,在点完火后风势将火自南向北吹过简易公路引燃到相邻山,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失林地总面积25.31公顷(379.65亩),其中林地面积8.33公顷(124.95亩),灌木林地面积5.9公顷(88.5亩),疏林地面积5.43公顷(81.45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0.68公顷(10.2亩),其它无立木林(炼山地)面积4.97公顷(74.55亩);过火林地均为一般商品林(地);过火植被主要为杉树、阔叶树和小杂竹;过火林地上原有植被已全部烧伤或损毁。

经《林业技术调查报告书》(侦查卷P68-73)调查结论:经实地勤查获,林地上原有植被已全部过火烧伤火损毁。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指界,总过火林地总面积为25.31公顷(379.65亩)。通过辨认火灾现场燃烧剩余物,确定过火植物主要为杉树、阔叶树和小杂竹等,本次调查过火林地共区分7个小班,5个地类。其中:1、有林地总面积为8.33公顷(124.95亩).共2个小班,分别是2号7.38公顷和4号0.95公顷;2、灌木林地面积5.9公顷(88.5亩)为3号小班;3、疏林地面积5.43公顷(81.45亩)为五号小班;4、未造成林地面积0.68公顷(10.2亩)为4号小班;5、其他无立木林地(炼山地)总面积4.97公顷(74.55亩),共2个小班,分别是6号2.02公顷和7号2.95公顷。经查阅零陵区生态公益林数据库,7个小班均为一般商品林(地)。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4月22日在本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集体林地开发承包合同》、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向某乙、向某丙、夏某某、向某丁、向某戊、王某甲、王某乙、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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