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巴东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2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2020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27日重报。
巴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为职业放贷人,其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人数多达六十余人,利息为月息两分至五分。自2009年至2020年,在明确借贷关系中,向某甲非法放贷资金累计约五千五百万元,非法获利约九百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向某甲在放贷过程中,伙同向某乙分别出资共同放贷或由其单独出资,向某甲出面给他人放贷, 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向某甲安排向某乙、向某丙、税某某等人多次向借款人采取威胁、跟踪、滋扰、守候、扣押汽车等手段逼账, 向某某多次向借款人实施了言语上的威胁,对多名借款人造成了心理强制、影响了多名借款人的正常办公、生活;造成了借款人的财产损失,向某甲在讨债过程中,多次伙同他人或指使他人实施软暴力犯罪,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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