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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住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2日由嘉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借给向某乙(另案处理)使用,向某乙将其银行卡账户挂在赌博平台上接收并转移资金,进行“跑分”,向某甲在得知“跑分”所转移资金为不法资金后仍安排妻子尹某某跟着向某乙进行“跑分”并获利600元。经核查,向某甲的银行卡账户多次接收并转移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案发后,向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已退清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向某甲不起诉。

嘉鱼县公安局已暂扣向某甲赃款6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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